关于失业保险金与失业补助金的申领,有一些重要的规定需要大家了解。
失业保险金与失业补助金并不能同时领取。也就是说,一旦你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就无法再申请失业补助金。这是为了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如果你已经成功领取了一次失业保险金并在之后实现了再就业,且再次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那么你再次失业时是有资格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这是一个为你提供经济支持的制度,帮助你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关于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的规定,累计领取的月份数不能超过24个月。举个例子,如果你第一次应该申领18个月,但只领了2个月。当你第二次申请时,可以申领的月份数加上上次剩余的月份数总计不能超过24个月。假设你上次还剩16个月未领,那么第二次合计可以申领的月份数为20个月(即第二次能领最多不超过第二次申请时所能领的最大月数)。然而请注意,总的领取月份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即最多只能累计领取不超过第一次应领的最大月数的上限加上剩下的未领月数上限为标准的月份数总和。第二次实际能领到的月份数取决于你的具体情况和规定。如果你已经领取了部分月份后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那么在你再次失业时可以继续申领剩下的月份数。比如你领了六个月后重新就业并参保,再次失业时可以再领剩下的月数直到达到上限为止。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失业人员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也保证了制度的公正和稳定。